现发布《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10-5-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